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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栗坡县2017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信息发布者:lidingbo
    2017-08-04 09:32:33    来源:麻栗坡政务   转载

    麻栗坡县2017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农科局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3日 字体:

    一、麻农(兽药)罚20171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麻农(兽药)罚〔20171号。

    (二)案件名称:经营劣兽药案。

    (三)被处罚人姓名:麻栗坡县牧康兽药经营部(经营者:周**

    (四)主要违法事实:2017227日,执法人员在麻栗坡县牧康兽药经营部抽取了兽药“30%安乃近注射液”(生产单位:安微牧标壹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106日,规格:10ml×5/盒)样品5盒,购进数量为30盒,抽样时库存数量为16盒。于201733日送文山州兽药饲料检测所,依据《中国兽药典》二0一五年版一部进行检验检测。2017421日,收到该检测所出具报告编号为JSY20170034的《检验检测报告》表明:标准规定含安乃近C13H16N3NaO4S·H2O应为标示量的95.0%-105.0%检验检测结果中含安乃近(C13H16N3NaO4S·H2O)为标示量的86.9%,单项判定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之规定,该批次兽药涉嫌为劣兽药。2017424日执法人员到麻栗坡县牧康兽药经营部进行检查,其经营者正在销售兽药,执法人员向其出示了执法证,经检查,该批次兽药已经销售完。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同时将报告编号为JSY20170034的《检验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并明确告知,如对本《检验检测报告》结果有异议,请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将视为认可该检验检测结果。当事人答复,认可该检验检测结果,不要求复检。经调查,兽药30%安乃近注射液”是2017111日当事人以每盒2.00元的价格从云南健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进货数量是30盒,被执法人员抽检5盒,以每盒3.00元的价格销售了25盒,共获得销售收入75.00元,能提供进货凭证,不能提供销售凭证,对该兽药属劣兽药的事实认定无异议。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伍元整(¥:75.00元);2.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佰贰拾伍元整(¥:225.00元)。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于2017710日到指定银行上缴了罚款,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

    (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麻栗坡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八)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7710日。


    二、麻农(饲料)罚〔20171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麻农(饲料)罚〔20171号。

    (二)案件名称: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三)被处罚人姓名:**

    (四)主要违法事实:20173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饲料服务中心抽取了饲料8000-41猪用浓缩料”(生产单位:昆明庆林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1718日,规格:5kg×8/袋)样品3份共1.5kg,抽样基数是60kg。于201732日送文山州兽药饲料检测所,根据GB/T6432-1994GB/T13080-2004GB/T13079-2006进行质量检验检测。2017421日,收到该检测所出具报告编号为JSL20170037的《检验检测报告》表明:该饲料的总砷实测值是147.13mg/kg,与判定值≤10.00 mg/kg不相符,按照标签明示指标、GB/T13078-2001《饲料卫生标准》、GB/T18823-2010《饲料检测结果的允许误差》和云农办牧[2017]43号文,判定该批样品不合格。2017424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的龙腾饲料服务中心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销售饲料,执法人员向其出事了执法证,经检查,该批次饲料已经销售完,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同时将报告编号为JSL20170037的《检验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并明确告知,如对本《检验检测报告》结果有异议,请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单位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将视为认可该检验检测结果。当事人当场答复,认可该检验检测结果,不要求复检。经调查,饲料8000-41猪用浓缩料”是2017214当事人4.975/kg796元的价格从昆明市庆林饲料有限公司购进的,进货数量是4大袋,每大袋有8小袋共32小袋160kg,以每小袋26元的价格销售了29小袋,执法人员抽样过的3小袋以每小袋23元的价格销售的,共获得销售收入823.00元,能提供进货凭证,不能提供销售凭证,对该饲料属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事实认定无异议。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贰拾叁元整(¥:823.00元);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于2017714日到指定银行上缴了罚款,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

    (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麻栗坡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八)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7710日。


    三、麻农(种子)罚〔20178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麻农(种子)罚〔20178号。

    (二)案件名称: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种子案

    (三)被处罚人姓名:麻栗坡惠友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

    (四)主要违法事实:2017519日,麻栗坡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的执法人员到麻栗坡县大坪镇大坪街检查农资市场,到麻栗坡惠友农资有限公司大坪分公司检查时,其负责人段**正在销售种子,执法人员当场向其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在其公司种子经营摊点和门店内共查获玉米种田丰8”9包、玉米种奥玉3628”35包、玉米种胜玉18”7包。其中玉米种田丰8在经营摊点上摆放有3包,在经营门店内有6包,该品种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单位是云南田丰种业有限公司,净含量是1公斤/包,检测日期是201612月,品种审定编号是滇特(红河)审玉米2009026号,适宜种植区域是适宜在红河州海拔1800米以下玉米区种植;玉米种奥玉3628”在经营摊点上摆放有3包,在经营门店内有32包,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单位是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是1kg/包,检测日期是201611月,品种审定编号是桂审玉2010005号、滇特(普洱、临沧)审玉米2012082号,适宜种植区域是适宜于广西全区,云南普洱市海拔900-1800米、临沧市海拔1500米玉米生产适宜区域;玉米种胜玉18在经营摊点上摆放有3包,在经营门店内有4包,该品种标签上未标注品种审定编号,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单位是富源县胜玉种业有限公司,净含量1800/包,检测日期是201611月,适宜种植区域是适宜在云南海拔1200-2000米适宜区域种植。执法人员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上述3个品种进行了抽样取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拍摄了现场照片,依法制作了《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和《现场检查笔录》。经登录云南省农业信息网查询,在云南省农业厅2009415日发布的2009年第9号公告附件1-3、附件230页上,玉米种田丰8的审定编号是滇特(红河)审玉米2009026号,适宜区域是适宜在红河州海拔1800米以下玉米区种植。经登录云南省农业信息网查询,在云南省农业厅20121119日发布的2012年第15号公告附件1序号83、附件232页上,玉米种奥玉3628”的审定编号是滇特(普洱、临沧)审玉米2012082号,适宜种植区域是普洱市海拔900-1800米、临沧市海拔1500米生产适宜区域。经查询,无法查询到玉米种胜玉18的审定信息。上述3个品种审定适宜区域均未涵盖麻栗坡县,当事人涉嫌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调查,玉米种田丰8购进数量10包(净含量:1公斤/包)、玉米种奥玉3628”购进数量40包(净含量:1kg/包)、玉米种胜玉18购进数量10包(1800/包)。截止2017519日,玉米种田丰8卖出去1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肆拾元整(40.00);玉米种奥玉3628”卖出去5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壹佰柒拾伍元(175.00);玉米种胜玉18卖出去3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壹佰捌拾元(180.00),不能提供这3个品种适宜区域涵盖麻栗坡县的有效证明材料,当事人对这3个品种在麻栗坡县区域内属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认定无异议。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立案后积极配合调查,且销售数量较少,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玉米种田丰88(净含量:1公斤/包)、玉米种奥玉3628”34包(净含量:1kg/包)、玉米种胜玉186包(净含量:1800/包);2. 没收玉米种田丰8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元整(40.00)、玉米种奥玉3628”人民币壹佰柒拾伍元(175.00)、玉米种胜玉18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元(180.00),合计人民币叁佰玖拾伍元(395.00);3.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于2017710日到指定银行上缴了罚款,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

    (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麻栗坡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八)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77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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